
经历极端天气、财产受损,是周女士在北京经历过的最不愉快的事情。他的车停在小区外的停车位上,没有任何问题。不料,一场暴风雨过后,他的车严重受损。这个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在周女士拍摄的视频中,他的黑色轿车停在外面的停车位上。车顶上压有蓝色结构的挡泥板,挡泥板上的金属支架也放置在车身上。
2024年6月29日下午6点左右,受暴风云影响,北京市房山区出现短时大风、7、8级降雨。一个多小时后,周女士在车位上发现自己的车顶、后视镜、车窗、行李架等部位均损坏。除了他自己的车外,停车场内的其他车辆都被损坏。
周女士说,这个停车场就在他所在小区的楼下。生活,大部分居民的汽车都停在这里。事发地的施工围墙设置在相邻建筑下方,距离停车场有一段距离。没想到,整个护栏被拉了回来,卷了起来,最大的一块直接落在了他的车上。
事发后,周女士立即报了警。
当事人周女士:我把车停在最远的一边,因为我们在1号楼,开发商在2号楼加了围栏,所以车距离最近。下雨了,风很大,然后栅栏和金属支架被从我们的车上吹了下来。交警还把一张证明我们不负责任的证明也冲掉了。
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周女士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认为不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谁该为他的失踪负责呢?周女士相信,周女士所说的,是因为围栏没搭牢,风吹得厉害。冲撞其汽车,造成汽车较大损坏的,赔偿责任应由设立围栏、管理单位承担。
询问后,周女士表示,这些围栏是附近开发商为了施工而设置的。
当事人周女士:开发商没有提供解决方案,所以我们只能在第三天把车开到4S店维修。修缮费来到了15700左右,但开发商却拒不付款。结果,周女士就是在法院修建围栏的开发商。
北京房山区法院助理审判员王辉:7级大风卷过围栏,围栏被撕裂。本案中,部分护栏击中了周女士的汽车,部分护栏击中了停车场内的其他车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两点。有人会要求开发商支付车辆的维护费用。二是要求开发商支付期间产生的运输费用这次因为车辆无法正常使用。
对于周女士的主张,被告开发商辩称,围栏是被炸进了周女士的车里的。周受强风。事发当天大风大雨,属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原告必须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王辉:被告认为这是不可抗力,这次事故确实是自然灾害,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被告开发商还建议原告周女士将车停在停车场指定停车位。停车场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必须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王辉:被告认为,车主将车停在免费停车场,停车管理部门应承担责任。
开发商辩称强风属于不可抗力,认为应免责
被告开发商辩称,事发当天的大风属于不可抗力,故不应对原告周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不能估量的客观情况。法院注意到,事发当天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预警,明确表示北京市房山区将出现7级、8级短时大风,并建议相关单位加强围栏、脚手架、广告牌等易受风吹的构筑物,并避免台阶。因此,法院认为,天气条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开发商不会承认这是例外的原因。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法院院长方慧兵:7级大风属于极端天气,天气预报可以提前预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围栏设置的责任方,应该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即进行检查,提前检查围栏设置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
此外,法院认为,尽管原告周女士的车停在停车场,但停车管理方对围栏的安装、维护没有管理责任,在事发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王辉:本案中,女士的车被损坏。周因为铁栅栏被大风吹起,猛烈撞击。该停车场的管理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开发商在设置涉案围栏的同时,未能将围栏充分固定,导致围栏及与围栏相连的金属管支架被风吹到涉案车辆上,造成涉案车辆损坏。其有过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开发商向原告周女士支付大家的汽车修理费和部分交通费共计15850元。
法官提醒,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时,应重新有关单位特别是室外设施的安装、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同时,车主也应增强风险意识,积极规避潜在危险。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助理审判员王辉:当安装者、业主或者管理者收到大风警报时,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比如拆除。这些广告牌,或者采取一些加强措施,完全可以杜绝这些不必要的损害。对于有车一族来说,将爱车停放在住宅地下车库或者周边一些商场,完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不可抗力还是管理疏忽?责任如何界定?
遇到恶劣天气我们该怎么办?当发生损失时,谁应该承担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职责分工差异很大。
谢鸿飞 研究院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院长:实际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气象部门发出警报时,第二种是没有发出警报时。如果气象部门已发出警告,各方都知道恶劣天气即将来临,各方必须履行注意义务,防止受伤。
专家依法认为,根据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有关责任方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造成本可避免的损害或者损失扩大的,应当认定有罪,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比如恶劣天气来了,汽车停在地下室,进水了,这种情况下,就看业主能否通过及时移动或者其他方式来减少或防止损害。当洪水来临时。如果不采取行动,导致损害加剧甚至造成损害,那么其必然要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指出,以暴雨导致地下车库积水、汽车被淹等情况为例,判断业主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责任。示例:
是否提前发出警告并通知车主?
排水系统是否按时启动,防洪沙袋是否堆放?
防洪设施是否齐全、运行正常?
业主采取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存在疏于防范、应急处置不力等过失,则可能被判有罪,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恶劣天气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突然发生,那就是一种意想不到的、不可避免的情况。法律专家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损害可以被视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有关责任人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可以免除法定赔偿民事责任。此时,损失往往由业主承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如果这个事件突然发生,没有人能够采取任何措施,那么受害人就必须自己承担损失。
因此,法律专家认为,面对难以完全预防的自然灾害,公众可以利用保险机制来转移和分担风险,可以有效减轻公众在遭遇突发极端天气造成损失时的经济负担。